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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增设和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教高司函〔2014〕2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权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3〕104号)精神,现就2014年度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增设和调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的指导原则,我厅在今年的新专业增设和调整工作中将继续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增设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专业,支持高校以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特色、办学基础为依据,结合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特色发展和大学生就业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增设和调整专业。
    二、基本要求
    (一)积极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鼓励增设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急需专业,加快培育发展与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与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加大与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和教育发展需求密切结合的专业建设力度,强化与我省产业集群相对接的专业群建设。
    (二)实行分类申报制度。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类专业根据教育部教高〔2012〕9号文件第十一条执行,审批类专业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专业调整按照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执行。
    (三)严格控制增设限制类专业。有下列情况的专业将限制设置:一是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二是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见附件2);三是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四是全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见附件3);五是同一设区市内已有3所以上学校开设的专业;六是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见附件1)。
    (四)科学规范设置专业方向。各高校已设置的专业如需增设专业方向,应具体说明专业方向的增设理由,并附上教学计划安排表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方向的设置应科学、严谨,既符合专业设置规律,又体现特色发展、错位发展的要求,不得将教育部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作为专业方向。各高校今后在印发招生简章、编制招生计划、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应以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方向为准。未经省教育厅备案所造成的学生招生、学历证书发放等问题,由违规高校负责,并追究相关高校和负责人责任。
    (五)独立学院应根据生源情况及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注重专业特色的培育,体现与所依托高校及其他高校的错位发展。为确保办学质量,申报新专业的负责人须为独立学院专任专职教师,且专业教师中专任专职教师数所占比例不少于50%。独立学院在申报专业前,应征求所依托高校的意见。独立学院不能申报专科层次专业。
    三、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
    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对新设置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经校内审议、校内公示等评议程序,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向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工作。高校申报新目录中的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申报新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新目录的新专业,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公示期满后,请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含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一式3份,于2014年9月8日前报我厅高教处。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zhouq112@126.com。我厅将根据教育部要求和浙教高教〔2013〕104号文件精神,对高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或审议。
    联系人:周琼,电话:0571―88008975。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省教育厅高教处,邮编:310014,邮箱:zhouq112@126.com


附件:1.教育部控制布点的62种本科专业名单
2.浙江省近三年就业率排名后十位的本科专业 (2011―2013年)
3.浙江省专业布点数统计情况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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