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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有关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9〕56号
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切实引导高校准确定位、科学发展,根据《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意见》要求,决定就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教高〔2007〕1号,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及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浙教计〔2007〕7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相关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评审办法进行程序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评审职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发挥高校在教学改革与建设中的主导权。为真正体现高校在教学改革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引导高校根据自身的基础、特色和优势,实现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质量工程”和“行动计划”中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评审权将逐步下放至高校。 二、强化分类管理,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项目采取不同评审办法。具体将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分别采取“推荐+评审、推荐+备案”两种办法。 1.“推荐+评审”适用项目范围及评审办法 适用项目范围: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如教育部“质量工程”项目、面向二十一世纪教学改革项目、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团队及其他评优和奖励性项目。 评审办法:学校限额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产生。 2. “推荐+备案” 适用项目范围及评审办法 适用项目范围:本科、高职省级特色专业,省级精品课程,省级重点教材,省级教坛新秀,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省级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高职示范实训基地,省级高职专业教学资源库,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及其他省级教学建设类项目。 评审办法:按一定原则将教学改革及教学建设项目名额直接分配到高校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高教学会专业分委会,由高校或教指委、高教学会分委会自行组织遴选并实施,报省教育厅认定、备案。 三、强调项目申报、建设、验收、成果交流与推广并重,力求教学建设与改革取得实效。凡按“推荐+备案”方式遴选的项目(除省级教坛新秀、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外),申报成功后统称为“xxxx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我厅将组织专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建设期满经专家验收达到标准后,由我厅发文确认为省级重点项目。同时建立项目建设成效及推广情况与项目分配额度挂钩制度,我厅将建设“浙江省高校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系统”,逐步实施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和管理,并及时反映项目建设情况,为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交流和成果推广搭建平台。 四、坚持科学规划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障,推进高校教学改革与建设。各高校应根据学校的定位与发展目标,科学地做好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建设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与浙江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密切相关的、社会急需和紧缺的专业,着力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的改革,明确发展的重点与亮点。同时,高校要建立校内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评审、监督与建设管理等相关制度,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推进学校教学质量提升。 五、2009年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申报参考时间见附件1,各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名额分配、评审办法、建设管理办法等将另行发文公布。
浙江省教育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2009年浙江省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申报参考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