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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教〔2012〕15号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加强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坚持“自主、开放、创新”的原则,坚持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为主导的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与获取信息的能力;基地所有资源,包括场地、设施、设备、资料、网络资源等向学生全面开放;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指导教师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研究,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项目、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参加科技竞赛活动,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第三条  整合学校教学、科研多方面的资源,为大学生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配备优质师资力量,创造有效的运行模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努力创建学科专业结合紧密、活动内容丰富、运行机制健全、管理方式科学、科技创新氛围浓厚、参与面广、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地,以全面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及综合素质。

二、建设要求

第四条  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建设一支能力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一批学生实践创新活动的平台和项目、建立一批实践创新活动的开放场所、取得一批学生实践创新活动的成果,努力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五条  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主要通过整合现有的学生创新活动各类资源,进一步拓展、开发其创新活动的功能,为广大学生创新活动提供研究课题、设备器材、活动经费和必要的场所,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以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优质管理服务,为大学生创新活动的开展提供平台、支持和帮助,为社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服务。

第六条  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要围绕建设一支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学术水平较高的骨干指导教师队伍,定期开展培训、指导工作,同时,鼓励有自主开发创新实践项目能力和从事科研的教师积极参加实践创新基地的指导工作。每个基地一般应安排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5人(含)以上,指导教师应具有科研、教研经历,具备开发、设计、创新实践项目的能力,能有效指导学生开展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实践创新基地应有开展活动的场所,可以是各类开放教学实验室、各类科研实验室、各类学术研究中心、校内外实习基地以及实践平台,能承担和完成创新人才培养、科研任务。

三、建设内容及目标

第八条  学校各类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应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运行模式,通过建设使其成为满足学生参与实践创新活动的各类平台。

1.科技创新竞赛平台: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省、国家、国际及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所开展的各类各级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2.科学研究项目平台:积极鼓励、引导学生申报各类科技创新实践项目、参与教师教学、科研项目的课题研究工作,鼓励学生开展自主性的科研活动。

3.开放实验教学平台:采取任务驱动的项目教学方法,通过开放性实验,鼓励学生根据自己兴趣与专长选做开放性实验项目或自拟实验项目,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

4.课外科技活动平台:以课外科技小组、协会等形式,建立多个大学生创新活动团体,有组织、有目标地开展科研创新活动。

5.创业技能培训平台:利用基地场地、设施、师资等资源优势,开展校企合作,推进学生创业工作;通过建立模拟化的实训场景,将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有机结合。

第九条  整合目前学校各类实践创新活动的设计中心,学校计划建设20个左右的校级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团委、学工部、校内实习基地、实验教学中心(室)、研究中心(室)(以下简称各学院、部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践创新基地的要求,组建1-2个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

第十条  每个实践创新基地要组织学生参加科技竞赛、教师的科研课题、专利研究及学术活动等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并取得一批创新成果,至少举行2次面向全校学生的科技讲座,举行1次校内科技竞赛,至少获得1项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申报专利10项以上或指导学生发表论文2篇或获得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5项。

四、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院(部、中心)、部门,均可申报“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

1.拥有一支相对稳定、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队伍,能够承担指导学生科技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的工作。中心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一定的学科竞赛基础,拥有在本学科领域水平先进、特色鲜明的校内实习基地、实验教学中心(室)和研究中心(室)等。

3.有良好的硬件设施或丰富的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来源,能为人才培养提供优质资源保障。

4.能满足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科技竞赛和开展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开放实验计划项目活动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申报基地负责人《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立项申报书》(见附件),经所在学院(部、中心)、部门填写汇总并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立项申报书》进行评审,并向全校公示拟立项建设的各实践创新基地团队的组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由学校正式命名并挂牌。

五、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由各学院、部门统筹管理,并成立由基地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订科技创新项目或科技竞赛培养计划,确定研究课题,负责基地学生训练项目的管理,督促检查学生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基地学生日常培训、训练计划和方案的实施,评定学生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等。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在教学经费中设立实践创新基地专项经费,教务处根据基地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当年工作计划综合考虑,将实践创新经费划拨到基地(包括科技竞赛项目经费)所在学院,由实践创新基地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实践创新基地开展教学团队建设,团队负责人一般由基地负责人担任,学校在岗位聘任中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七条  在培育与建设实践创新基地过程中,根据基地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学校给予基地一定量的教学工作量补贴,由基地负责人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每个立项建设的实践创新基地,都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学校主要从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取得的竞赛成绩、指导学生申报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数、组织学生参与教师教学和科研项目的课题研究工作情况、指导学生申请获得专利数、指导学生公开发表科研论文数以及实践创新基地开展的其它科技创新活动等对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进行考核,并开展大学生优秀实践创新基地的评选工作。对于当选的实践创新基地,授予“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优秀实践创新基地”称号,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若干规定(试行)》(浙科院政[2007]1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立项申报书》.doc

 

 

 

 

 

             

 

 

 

 

 

 

 

 

 

 

 

 

 

 

主题词:教学  实践基地  管理办法  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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