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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教〔2012〕17号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室高效运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 期间全面提高本科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提升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果,做好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需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并与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实验教学改革等工作协调开展,共同提高,并且充分发挥投入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应符合实验教学的内在规律和学校的具体情况,以实现资源校内外开放共享,提高实验室利用效率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教务处为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章制度制订、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审议,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符合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符合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实验室的建立、变更、调整与撤销等工作,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八条  学校设立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对全校跨学科、跨学院的公共基础类实验室、实习基地的各类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合优化,并根据学科分类,设立若干个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负责全校相应的公共基础类实验、实习教学任务。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要求,设立一个学科基础实验室,统筹安排专业基础实验教学任务,由本学院统筹建设和管理,面向学院内所有专业开放;同时,设立若干个学科专业实验室,安排专业实验教学任务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承担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类实验室主任在岗位聘任中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同时,每学年给予一定工作量的补贴。

三、实验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做好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做好公共基础类实验室和有特色的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新建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比较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经批准开办的专业;

2.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预计建成后能有饱和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和长期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3.具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有满足实验课教学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相应的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预算资金和中央、省财政等实验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根据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组织二级学院(部、中心)进行申报,通过论证、审批、立项后实施建设;中央、省财政等实验室建设项目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校组织二级学院(部、中心)进行申报,批复后实施建设。

第十四条  积极争取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实验室。努力争取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立项;大力争取各类国家和省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积极鼓励、支持与企业联合建设实验室;鼓励科研、捐赠、基金等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  验室建设必须注重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开放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学校组织对所有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杜绝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效益低下等现象。

第十六条  开展实验室和专业教室、研讨教室一体化建设,将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促进现有实验室用房资源结构的优化,推进实验室建设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加快教学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各类实验室项目建设经费必须按照建设任务和建设计划进行使用,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使用与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应按期完成建设工作,并由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应在项目物资采购与工程改造等硬件设施验收完成后进行,主要是对项目建设期满后实验室的运行、使用、管理等情况验收。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与实验室认证体系。按照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与实验室认证要求,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并积极参与相应的绩效评价与认证工作;同时,针对学校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学校特色等方面实际情况,开展校级绩效评价与认证工作。

第二十条 推进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工作。面向全校开放的实验室,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向社会开放。提高实验室在时间、空间、内容、人员上的开放程度和资源利用率,满足全校师生实验教学、科技竞赛、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要求。

四、实验室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程序等,并严格执行,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安全与卫生制度等应统一制定,并上墙明示;同时,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护、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同时,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明确实验室建设、管理、教学工作的岗位职责,制订并完善各类岗位的考核办法,加强实验教学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建设、教学、设备、技术、管理等档案。实验室的文件、计划、考核、制度、记录等各种原始资料应妥善保存。每个实验项目应规范管理,详细记载实验项目名称、面向专业、组数、学生人数、主要仪器设备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实验室管理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同时,会同保卫部门确定并加强实验室消防治安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强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等,并根据需要签订安全实验责任书,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未经安全教育的各类工作人员和学生,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采购、存储、领用、保管及废弃物处置的规范管理,强化实验室环境的监测和各类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污染、盗窃、泄密等责任事故,且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将视情节给与责任人批评教育、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验教学人员,参照《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和劳保待遇。

第三十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对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将在岗位聘任、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  实验室  管理办法  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 年6 月28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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