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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教〔2012〕2号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进修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进修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一月九日

浙江科技学院进修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校的优质教育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条件,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接纳部分进修生。为加强进修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进修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人必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无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传染性疾病,能坚持正常学习。

第三章 进修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携带杭州市二级以上医院两个月以内体检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证件照到学校教务处进行报名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领取和填写《进修申请表》,经相关二级学院同意并确定进修专业或课程及进修时限,再到教务处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进修申请表》,审核合格后,签发《进修生通知单》,申请人按照《通知单》要求到计财处交费,并到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进修手续。

第五条 申请人持盖完章的《进修生通知单》到教务处登记并领取《进修证》,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编写6字开头的学号并编入相关行政班,根据课表随班听课学习。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进修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教材费。进修学费为每学年1万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5000元),按学年收取。教材费等按实际产生费用收取。

第七条 进修生在我校进修期间的卫生医疗费须自理,原则须自行解决住宿。

第八条 进修生在学习过程中未经批准自行终止学习,又不办理任何离校手续的,学校不退还所交费用,亦不提供任何成绩证明。进修生在学习期间,经杭州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传染性疾病,必须立刻终止学习,学费在终止学习后的次月起退还。

第五章 教学与管理

第九条 进修生不属于我校的正式学生,不享受我校正式学生的待遇。进修生只办理进修证,不办理学生证。

第十条 跟班进修生《进修证》的有效期为一学年,需继续在校进修学习者,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凭上一学年《进修证》到教务处续办进修手续。

第十一条 进修生每学期开学初,必须到二级学院报到注册。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注册者,按放弃进修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进修生按进修计划学习相关专业和课程,根据进修课表在所指定的班级随班听课。课程考核方式与所跟班级普通在校生相同。考试成绩由二级学院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进修生,参加学校的正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以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重修手续,按300/学分/生(艺术类专业按500/学分/生)缴纳重修学费。

第十四条 进修生如终止在校学习,必须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交回进修证。

第十五条 进修生进修期满离校前,必须持《离校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考试合格者,凭《离校通知单》到教务处领取《进修生成绩单》和《进修结业证书》;不能按计划完成进修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发进修结业证书,只提供学习成绩单。

第六章 进修生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进修生在我校进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责任自负,对情节严重者将终止其进修资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进修生不按课表规定的安排听课,擅自串课,则课程学习无效,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进修生的日常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生 进修生 管理办法 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1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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