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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政〔2006〕77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据此执行。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高校 学位 授予办法 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06年4月26日印发

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士学位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5、成人教育学生的学位课程和毕业设计成绩优良。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因其它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校受上述处分一次后并未再受到其它处分,且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之一者;

2、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械设计、结构设计、程序设计、多媒体设计、财会信息化、化学实验技能、电子商务、英语演讲以及艺术作品展评)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

3、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者;

4、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考取公务员、招干入伍之一者;

5、获得国家程序员、注册会计师、物流师、审计师、律师等证书之一者;

6、在国家二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者;

7、获得专利者;

8、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欠发达地区者(需由团委认定);

9、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结业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五、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和不能授予者的名单及相应材料,报教务处;

2、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4、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六、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七、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适用于20052006学年及以后在校的本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