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加强考风严肃考纪专项教育工作的
通 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相关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提高学生的素质。经研究决定,开展加强考风严肃考纪的专项教育工作。现就专项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通知如下:
一、专项教育工作的目的
通过开展加强考风严肃考纪的专项教育,旨在进一步提高学校考试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明确以生为本,引导学生健康的发展成长;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的督查力度,提高监考人员的责任心和监考质量;进一步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诚信做人,杜绝作弊,形成优良考风。
二、专项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诚信应考的氛围。
由宣传部、学生处、团委负责,充分利用宣传橱窗、横幅等多种途径,在校园内营造专项教育的氛围。
2. 进一步规范任课教师的考前复习指导和答疑工作。
各课程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考前辅导严禁透露试题内容。考试结束后,由教务处和校教学督导组对各二级学院的考试试卷和考前复习资料内容进行抽样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通报,造成教学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学生考前考风考纪的教育。
各二级学院要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负责通过班会等形式,在考前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生守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等规章制度。同时以学生因考试违纪、舞弊等原因受到处分的典型案例为重点素材,教育学生切勿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以切实提高学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
学校在学生工作网站设立“警示教育专栏”,拓宽考风考纪教育的渠道。
各二级学院应要求各班级组织开展“诚信考试班级”的主题活动,争创考试零作弊的诚信班级。
各班主任应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特别是学习困难学生的状况,作好他们的学习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以正确的心态迎接考试。
各班主任应向学生强调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补考必须两证齐全),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一律无效。
4. 扎实做好监考教师的培训工作。
各二级学院要继续加强对监考教师培训,特别是新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教师学习《监考教师职责》、《考试监考工作流程》等规范性管理文件,避免因为监考教师不熟悉监考要求或监考不严格等酿成事故。各二级学院在培训时务必向监考教师重申以下几点:
(1)任何监考教师都要本着关爱学生、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应注重违纪预防,尽可能杜绝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发生。如确有学生作弊,则对学生作弊的行为和性质应准确认定。
(2)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清理(特别是课桌内的清理)及座位安排工作。考场座位间距必须符合要求。
(3)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教师应督促学生按指定的座位就座(教师应提前编排考场座位),不得让学生随意就座。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核对每个参考学生的证件,对存在疑问的情况,须及时向主考报告。
(4)监考教师要督促学生将学习资料、通讯工具等集中存放一处,开考前要逐一检查学生严禁将违规物品带入考场。同时监考教师必须向学生明确考试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手机,一经发现,一律收缴。
(5)每场考试开考前,监考教师都要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
(6)监考教师发放考卷前应认真清点考生人数,确保发放的试卷份数与考生人数相符。
(7)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看书报、听音乐、接听手机、发送短信及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8)若考场出现学生违规情况,监考教师应当立即终止其考
试,收回试卷(对于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经确认后予以暂扣),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规,令其到考务工作办公室填写《考生违规情况记录表》。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浙江科技学院考场违规情况记录表》,并在本场考试结束后立即连同学生作弊材料(须学生签名)、工具等一起送交教务处。
5. 加强监考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考试检查和巡视工作
(1)学校成立校级考试巡视组,对考场准备、学生考试、教师监考及二级学院巡考情况进行全面巡查。
(2)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考试巡视组,成员应包含一名辅导员,对本院学生参加的考试进行全面巡查,认真巡查考场纪律,解决学生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巡查后如实填写“考试巡视情况登记表”,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后上交教务处。
(3)由校教学督导组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4)由教务处负责在考试期间实行“考情日报”,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对学生作弊事件实行“快速处理及报道制度”。
三、专项教育工作的总结
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对期末考试工作进行总结,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组织召开座谈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走出观念和体制误区,同时对有效执行专项教育工作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各二级学院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考风考纪教育机制,进一步改革课程考试方式和对学生学习评价标准。
四、相关工作要求
1. 考风考纪教育是促进良好校风学风形成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将此作为院长和总支书记的重点工作,精心设计,周密部署,把各项内容抓实抓细抓好。
2. 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教育管理。
3. 各二级学院要在下学期初将本学期开展加强考风严肃考纪专项教育工作的情况及成效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附件1.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节录
附件2.《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附件3.《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生守则》
附件4.《浙江考试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
附件5.《浙江科技学院教师监考职责》及《浙江科技学院考试监考工作流程》
附件6.浙江科技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典型案例
教务处 学生处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1.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节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附件2.
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浙科院教〔2012〕5号
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党政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2.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成员一般5-9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2-3年。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学位授予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 学位授予条件
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在1.8及以上;
4.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及以上。
第三条 不能授予学位情况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未达到1.8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而受到记过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学分绩点不足1.8但达到1.5及以上,或只受到一次记过处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毕业前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