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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科技学院

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浙江科技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课程重修是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下重要的教学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重修课程(环节,下同)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科技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教2009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课程成绩及格但不够理想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重新修读。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课程重修:

1.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2.不及格的独立开设的必修实验课程和实践性环节;

3.重修、缓考考试不及格的课程;

4.旷考、考试违纪和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

第三条 在规定修读年限内,课程重修次数不限。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及格后,其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 “重修”。重修课程学分绩点记为“1”;因成绩不够理想而重修的课程,其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入。

第四条 重修课程原则上实行网上报名。要求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每学期期末按照教务处的通知,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重修预报名,并在下学期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课表,根据个人课表参加课程的学习。

第五条 一学期同一门课程要求重修的学生人数超过15(15),原则上要求开课学院单独开设课程重修班;对课程重修人数少于15人的课程,如果本学期有相同课程代码或替代课程开设的,原则上要求参加〔跟班重修〕或〔随堂听课〕;如果本学期没有相同课程代码的课程开设,也没有替代课程开设的及确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可由开课学院提出单独辅导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一次无重修机会课程的免听课重修考试。

第七条 重修课程的教学管理。

1.重修学生应在原课程学习的基础上采取听课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修读。单独开设重修班的理论课程,原则上授课课时为原教学课时的2/3,但不少于原教学时数的13;少数不能单独开课也无跟班重修机会需单独辅导的课程,其辅导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原教学时数的14,具体授课(辅导)计划由开课学院制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2.单独开设重修班的课程,教务处将于重修预报名结束后,把重修课程的教学任务下达到开课学院。开课学院应根据教务处要求及时落实教学任务。

3.未达到单独开设重修班条件,但申请重修学期有相同课程代码的课程开设,由教务处协同开课学院负责组织〔跟班重修〕,将该课程的重修报名学生名单添加到相应的课程中。

4.未达到单独开设重修班条件,且申请重修学期没有相同课程代码的课程开设,但有其替代课程开设的,可在开课学院的安排下,参加该替代课程的〔随堂听课〕。

5未达到单独开设重修班条件,且申请重修学期没有相同课程代码的课程或替代课程开设的,请各开课学院视师资情况尽量开设〔单独辅导〕。对于〔单独辅导〕的课程,须单独下达和落实重修任务,同时通知辅导教师制定具体的辅导计划,确保其作业布置、批改、答疑等教学环节安排到位,以评定其平时成绩。辅导计划应明确告知学生并报二级学院备案备查。

6.开课学院应加强重修课程的教学管理。教师对重修学生应严格按课程教学要求进行管理和考核。

7.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教师同意可部分听课或全部免听,但须完成规定作业、测验和实验,方能参加考试。降级学生的重修课程不允许申请免听课。

第八条 重修课程(重修考试)的收费标准以学分为基本计算单位,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相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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