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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教〔2005100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暂行规定

学分制是一种弹性教学管理制度,它是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的一种教学管理体制。为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学生培养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学分

1、课程学分的设定根据教学量的多少、课程性质和类别等诸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理论课的学分按一门课程的一学期周学时数计算。体育课、实验课、上机课、习题课、课外教学等课程以该课程一学期周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计算。

2、课程学分设定标准如下:

课内理论教学:1学分=17学时;

体育课、实验课(上机课等)、习题课、课外教学:1学分=34学时;

认识实习:1学分=2;

军训、技术实习、课程设计、校内实习基地实习、毕业设计(论文):1学分=1;

经教务处核准,集体组织、集中进行,活动时间在2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1学分=2周;

二、创新学分: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设计创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经鉴定符合条件的也计入学分。计分标准如下:

参加各种设计大赛、人文科技竞赛的获奖者,获国家级奖计6-9学分,获省级奖计3-7学分,获校级奖计1-3学分;

(同一奖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学分,不重复计学分)。

获得各等级发明专利、科研成果奖等,按等级计2-5学分;

作为作者(注明作者单位),在国内外核心刊物或重要杂志上 发表科研论文或设计作品的,按论文级别和作者排名,计2-5学分;

获操作技能证书(程序员等)计1-4学分;

学生课外参加教师的研究课题并独立承担其中一部分项目,其工作和成果经学院审定可计0.5-2学分。

三、课程设置

学分制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必修课包括校定必修课和院定必修课;选修课也包括校定选修课和院定选修课。

四、课程选修

1、允许学生根据本人的情况、需要和学习能力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自主决定修读学分,但原则上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0学分。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并遵从先修后续的关系。对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选修先修课。

2、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同意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备案,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应交的作业、实验,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3、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规定的实验量,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4、学校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课程,达到规定学分(绩点)要求的,可获得相应的证书。

五、课程考核与绩点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不论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一般采用五级计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

为反映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评定方法。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

<60

60-69

70-79

80-89

90-100

绩点

0.0

1.0-1.9

2.0-2.9

3.0-3.9

4.0-5.0

五级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绩点

0.0

1.5

2.5

3.5

4.5

∑(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

六、学制与修读年限

学校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业。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取得毕业资格。修读年限规定如下:

四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修读年限为3-8年;

五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5年,修读年限为4-9年;

“专升本”本科基本学制为2年,修读年限为2-4年。

七、毕业

各专业的毕业应修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四年制本科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本科一般为190学分,“专升本”本科一般为75(艺术类为80)学分,辅修专业一般为25学分,第二专业一般为60学分,第二学位一般为70学分。

具有学籍的学生,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德、智、体考核合格,即可毕业。

学生在其修读年限内,已修读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作结业处理。

未满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而作结业的学生,可在其修读年限内返校修读课程,修满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可换发毕业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