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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规范实验室管理体制,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与使用效益,根据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的关于建制实验室设置的要求,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院教[2012]17号)、《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院政[2007]181号)的规定,经学校讨论决定:同意创新创业学院设置“创新实践基地”、“创业实践基地”为建制实验室;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的相关资产划分清单进行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审核、调整入账。今后,请相关部门按照上述两个建制实验室进行规范管理并开展相关工作。


                                       教务处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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