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关于做好2014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及相关教学部门: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决定启动2014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根据《浙江省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精神及《浙江科技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浙科院教[2014]33号)(附件1),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本年度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组织和要求

1.各部门要坚持教学工作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课堂教学改革,以课堂教学效果、学生满意度为评价重点的原则;坚持分层分类的考核原则。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促进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所有教师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

2.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情况与教师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并在规定期间内认真、负责地完成此项工作。

3.各部门要根据《浙江科技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学院(部、中心)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并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指定专人对教师个人的教学工作业绩进行复核,由各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会议决定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

4.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包括聘为教学科研岗的教学人员、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验教学人员)原则上均应参加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双肩挑干部根据学科归属,纳入学科所属部门考核。

5.辅导员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表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汇总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制定相关细则进行单独考核,辅导员不计入各部门的考核人数中。

6.本次考核的数据均需录入“浙江科技学院教学业绩系统”(http://jxyj.zust.edu.cn/epstar/web/swms/mainframe/home.jsp),考核内容是时间段为:201411日到20141230日。

二、考核等级及比例

1.考核等级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以当年度各学院(部、中心)实际参加考核的教师人数为基数,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凡未参加当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教师,在各类考核结果的应用中均记为“未考核”。并不记入部门考核人数基数中。

2.考核等级的确定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依据《浙江科技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进行测评。指标体系中有关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的计算及其对应分值的折算,由各学院(部、中心)制定适应本部门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的折算细则。

1)考核等级主要依据教学工作业绩测评分值在本部门排名及完成的教学改革与建设标志性成果来确定。

2)评定为优秀的教师在考核年度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度教学工作量饱满,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其中教授和副教授承担的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须分别达到64学时和128学时);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在本学院(部、中心)排序在前40%(含);并在教学效果、教书育人、人才培养及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教师在考核年度内出现1次一般 教学事故(Ⅱ级)2次教学差错(Ⅲ级教学事故);或无正当理由,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到岗位聘任要求的50%,当年度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直接评定为基本合格。

4)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出现影响恶劣的事件,或出现1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或2次一般教学事故(Ⅱ级),或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教学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三、考核的时间安排

1.各部门在1231日前上报本部门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及考核小组成员名单。

117日前各部门完成“浙江科技学院教学业绩系统”基本数据(除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数据)的录入工作。

219日前教师核准个人数据(除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数据)工作。

3119日前各部门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4126日前各部门上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

四、相关材料的报送

上报材料的纸质稿交教务处行政楼223办公室,电子稿发至529744244@qq.com

五、投诉和申诉

1.投诉与申诉要求:各部门须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教师对考核材料、考核程序、考核结果有异议,有权进行投诉或提出申诉。投诉或申诉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不署真实姓名的不予受理,受理部门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

2.投诉与申诉的处理程序:投诉者应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由各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调解;部门调解不成者,可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处理。

联系电话: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85070100

教务处:85070116

教务处

201412

附件:浙江科技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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