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务管理

浙江科技学院致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考生书

各位考生:

你好!201212月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将于1222-23日进行,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语种类别和时

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语种类别、时间、地点(考场)准时参加考试。考生上午845、下午1445开始进入考场;上午900、下午1500后不得入场。

二、 证件要求

1.考生必须证件齐全才可进入考场指准考证、学生证或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身份证或学生证遗失请及时补(办)齐全,若其中一种证件未能及时补(办)齐者必须提前到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办理好统一格式的证明;相关信息已核对过,若仍有误,由所在学院核对后出具证明并加盖学院公章附准考证后,其他证件(一卡通、驾驶证等)在考试中都属于无效证件,不予确认。

2.准考证遗失请在周四(1220)到教务处来统一补办,否则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三、随带物品及要求

1.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小刀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等)、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试无关的物品按照要求放置于规定的“考生物品放置处”或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

2. 力接收机。请使用频率符合要求的力接收机。听力接收频率FM82A区和B区考场)或FM78.6(图书馆考场)或FM77C区考场)收听时请使用耳塞,不得影响其他考生和考场秩序;播音结束后关闭听力接收机并取下耳塞。

四、温馨提醒

1本次考试开始大学英语四六级将采取条形码粘贴方式。答题前请完成:请将右侧条形码粘贴条撕下后粘贴在答题卡2的条形码粘贴框内;请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右侧相应位置;请在答题卡12上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准考证号、姓名和学校,再用HB-2B铅笔把对应准考证号的信息点涂黑。考试中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并确保字迹清晰;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HB-2B铅笔;修改请用橡皮,禁用涂改液和透明胶类粘带。

2.在考前请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因特殊原因和情况的可在开考1小时后离开考场但不得再返回考场,同时须在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考试地点);考试结束,必须待监考教师收完试卷(含答卷、答题卡)后放可离开考场。

3.诚信参加考试,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浙科院教[2011]1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处分决定按规定放入学生档案袋。

同时,以下几种情况将按违规处理: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条形码粘贴条; 考生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题册;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考生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题卡(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4.省、市考试机构和学校加强对网络和无线电手段舞弊和违纪行为的侦查和打击,对此类情况一旦发现将严肃追查和处理;学校配备反作弊仪器(无线信号探测器等),开通考试违纪举报电话(8507012685070192)。

五、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浙科院教[2011]16号)(摘录)

浙江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四月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摘录)

(浙科院教[2011]16号)

第一条  考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可以参加补考。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调座安排或者擅自调换座位的;

3、未出示考试相关证件,且拒不回答考试工作人员查问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6、没有考试资格或者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7、轻微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考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其中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须重修。

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草稿纸等未加拒绝和报告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试过程中发现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传递、接受写有或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张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的;

7、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预先约定,涉及人员3人及以上的合伙作弊事件中的非组织者;

2、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接收有关考试内容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相互核对试卷或者设法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5、被监考教师发现有作弊嫌疑,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或者拒不交出嫌疑材料或者故意销毁作弊证据、嫌疑材料或者无理取闹、拒不承认等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6、累计作弊两次的;

7、重大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预先约定,涉及人员3人及以上的合伙作弊事件中的组织者;

4、通过盗窃或网络等途径买卖获取试题内容或答案参加考试的;

5、考试结束后以不正当手段和非法行为更改答卷或考试成绩的;

6、在同一学期的考试中因考试作弊应当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理期间再次作弊的;

7、重大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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