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三五”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29号)(见附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的学校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应认真研读与全面把握通知精神与要求,紧紧围绕“十三五”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按照统筹规划(重点推进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和八大万亿产业相关实验教学平台建设。)、产教融合(支持和鼓励企业将最新设备和技术投入到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立共建、共管、共享的协同创新平台。)、促进改革(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不断探索实验教学改革)和引领辐射(充分发挥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辐射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四项建设原则,结合本学院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各类校企合作实验室(基地)建设状况与优势特色情况,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组织进行申报。
二、原则上每个学院可推荐申报1项,同时,学校将积极鼓励牵头学院跨学院、跨学科进行优化组合合作申报。项目立项后开展实施为两年,两年后组织项目评估认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请申报学院组织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制《浙江省“十三五”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表》并将电子版1份,纸质版(签字盖章)1份在5月6日(星期一)前报(发)送教务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排序,报分管校长同意,公示前两项申报项目。公示结束后,学校在5月15日前将推荐项目材料汇总发送至浙江省教育厅。
通知与附件可在教务处网页首页公告栏上下载。
联系人:叶赛英,行政楼211室,电话:85070289;电邮:18171512@qq.com。
附件:《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三五”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29号)(网上下载)
教务处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