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学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申报
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技术水平,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通过实验仪器设备的创新与开发,将现代科技成果应用于实验设备自制或改造中,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内容与现代科学技术接轨。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院政[2007]182号)(见附件)规定,结合学校下达2014年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自制设备)专项经费总额情况,现就开展2014年度学校自制设备项目申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制设备定义范围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装置(以下简称自制设备)是指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需要,自行设计、加工或协作加工制造能独立的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自制设备应为市场上没有供应的特殊、专用实验仪器设备,或国内外市场虽有供应,但价格昂贵的实验仪器设备,是实验仪器设备的一种补充。
二、自制设备项目申报
(一)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应认真按照《浙江科技学院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相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申报,每个学院限报1项,项目经费一般不超过1万元;此次申报的自制设备必须是完全自行设计、技术水平较高并能应用于教学计划中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实验的能独立使用实物型自制设备,项目原则上应在立项后一年内完成。大型自制设备可通过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途径立项,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二)目前已有在研发、制作但尚未通过验收的自制设备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再申报本年度项目。教务处将按计划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对2013年度立项的自制设备项目(含部分2012年度立项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进行统一验收。
(三)申报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浙江科技学院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中附表),并附自制设备的技术资料(原理图、线路图、设计图、用途说明等)。项目组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阐明该项目的申请理由、仪器设备性能、用途、技术路线、投资效益、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研制进度等情况。
(四)申报的自制设备项目经所在学院讨论通过后,请于6月20(星期五)前将项目申请书纸质稿一式2份、电子稿1份报教务处汇总、审核,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报学校同意后立项公布。
(五)根据2011-2012年度自制设备立项项目鉴定与验收专家的建议,结合学校下达2014年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专项经费总额情况,本年度项目立项原则是支持技术水平高、应用推广面大、有实际立项价值的自制设备。
三、自制设备项目管理
(一)自制设备项目视同于相应级别实验室建设项目,并按同级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科院办[2007]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专用仪器、配件、耗料、图书、资料等购置、零配件外加工、印刷、装订、调研、差旅、会务、专家鉴定、评审等费用支出;同时,按照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并采购。
(三)自制设备项目完成后,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鉴定与验收工作。通过鉴定与验收的自制设备,应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63号)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五)鉴定后确认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实际推广价值的自制设备,可申报专利,并由学院或学校推荐申报各级科研、教学成果奖。
联系人:洪 哲;行政楼217室;电话:85070122,电邮:chenye6810@163.com
通知与附件可在教务处网页公告栏中下载。
附件:《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表
教务处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