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上级文件 > 正文

窗体顶端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195)

窗体底端

有关本科院校:
    为强化高等学校实践教学环节,确保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建设成果,发挥使用效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立项建设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0年第一批省立项资助建设的延缓验收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10年第二批省立项资助建设的尚未参加验收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浙江大学尚未验收的省级示范中心由浙江大学自行检查验收,验收最终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验收依据与标准
    (一)省级示范中心立项时的申报书。
    (二)《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1)。
    三、验收办法与程序
    (一)学校对照验收标准对待验收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检查评估,全面总结建设情况及成效,认真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并完成自评报告。在此基础上,学校以书面文件形式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我厅对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学校,将派专家组开展实地考察验收。专家组由相关学科专家、实验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
    (三)专家组实地考察验收每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不超过1天。考察验收将根据学校自评报告,听取学校和中心负责人的汇报,实地查看建设情况,核查配套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检查示范中心的实际使用效益等。最后专家组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报省教育厅。
    四、验收结论
    专家组书面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
    (一)对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我厅正式授予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二)对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查。
    (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取消“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称号。
    五、其他要求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验收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自查自评,以评促建,推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各校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组织做好专家进校实地考察验收工作,除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配合专家工作外,接待一律从简,不打乱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安排与验收无关的活动。
    请各校在2014年6月26日前将申请验收报告、《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及自评报告、省级示范中心立项时的申报书(上述材料一式1份,并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省教育厅高教处。专家组实地考察验收将在10月中旬前完成。
    联系人:李凤,联系电话:0571―88008979,电子邮箱:lifeng_hz@163.com,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


附件:1.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条件
2.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上一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十二五”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4〕41号)

下一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