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上级文件 > 正文

浙科院教〔2013〕39号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学院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和《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浙科院教〔2012〕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保障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指以提高青年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水平和基本教学技能为主要目的,对新进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专门进行一个时期相对集中培养培训的制度。建立和实行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参加助讲培养是青年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助讲培养培训的在编在岗教师;

第四条 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新聘用到校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环节)在编在岗的所有任课教师(含实验教学人员);

第五条 连续三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位居二级学院(部、中心)末尾5%且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及其他经学校考核认定,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的青年教师。

第三章 助讲培养要求

第六条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由青年教师申请和指导教师推荐,经考核成绩优异者可缩短为半年。需要继续培养的可延长至一年半或两年。

第七条 青年教师讲培养期间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要求和学校办学定位,掌握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等。

3.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一般不超过该课程的1/3)教学任务,做到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及学生意见,及时改进教学中的不足。同时按要求开展相关教学研究。

4.新入职(没有高校从教经历)教师,需参加教育理论培训和新教师研习营,第一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44学时,其他教师助讲培养期间(一年)培训学时不少于108学时(具体学时计算方法参见附表1)。

5.在助讲培养期内,至少完成以下工作,并将其完成情况详实记录在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档案,纳入考核。

(1)随堂并完整听取指导教师或其他优秀教师讲授课程,不少于32学时;

(2)辅导学生、参加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不少于32学时;

(3)参加学校及学院(部、中心)组织的教学发展论坛、教学沙龙(讲座)以及各种教学研讨、教学观摩、集体备课和教学科研学术活动不少于12次;

(4)撰写教学方面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完成不少于3000字教学调查报告1份。

6.培养期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要求完成参加培养的总结报告,接受学校及部门的考核。

第四章 指导教师选聘条件、职责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

1.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高校教龄五年以上。

2.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3.指导教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归属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

4.学校鼓励各级教学名师,省高校优秀教师、教坛新秀,优秀主讲教师,教学比赛获奖教师等担任指导教师。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程序

1.指导教师的选聘实行单位推荐与指导教师自愿申报相结合。各学院(部、中心)要根据选聘条件建立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库,相应名单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核准备案。每名导师一般只指导1名青年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被指导人数,但最多不超过2名。

2.学院(部、中心)将指导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申报表上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确立指导关系,学院(部、中心)、指导教师、青年教师三方签订指导协议,开始助讲培养工作。

3.导师和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如中途提出终止指导关系的,需提出正当理由,经部门同意并落实好新的指导教师后,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2.指导教师应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及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与实习等)入手,对青年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其中听青年教师讲课、试讲或说课不少于4次。

3.指导新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指导教师了解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

4.参与或承担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对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组长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校教学督导组负责人等组成。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教务处和人事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期满要对自己的助讲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工作小结、听课笔记及其它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材料,经指导教师和部门同意,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培养对象通过试讲、查阅相关培养记录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20%)。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培养期至一年半或两年。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中心)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助讲培养工作。参加助讲培养的对象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参加助讲培养的青年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等级参照助讲培养考核结果及相关工作表现确定,考核合格的,学校给予学院(部、中心)相应岗位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并考核合格,学校一次性给予48课时的教学工作量补贴,考核优秀的给予64课时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同时指导2名青年教师的,指导第2名青年教师的工作量补贴减半。

第十五条 助讲培养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学校将颁发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教学上岗资格证书。获得该证书是教师参加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暂不合格的教师,需继续承担助讲工作,两年之内经过多次考核均未合格的教师,学校将根据实际及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调整岗位或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助讲培养政策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学时计算参考表.pdf



 

 

上一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课堂教学创新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教高教〔2014〕102号)

下一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学年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教师素质与科研提升计划实施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