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设〔2008〕1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意见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工积极承担实验室建设工作,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全面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浙科院政〔2006〕6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级别的认定,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
由国家、省、厅、学校立项建设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在学校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考核评优中,视同于相应级别的教学改革研究与教学建设项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视同于国家级项目;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视同于省级项目;省财政厅、校企合作共建、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视同于校级重点项目;学校一般实验室建设项目视同于校级一般项目。建设质量优异、特色鲜明、效益显著,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集体(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组)或个人,由所在单位(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参加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项或先进集体、个人奖项的评选。
二、鼓励多渠道争取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支持多形式合作建设实验室
获得国家、省、厅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或签署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协议,或争取捐赠、基金、科研、创收等经费投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少于项目经费或投入经费的20%作为配套经费,专款专用。根据不同的实验室建设等级和类别(学校立项项目除外),可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提取实验室建设项目总经费的1%~5%作为项目管理经费(单项最高提取额不超过2万元),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验收、评估、自制仪器鉴定、成果鉴定等,经学校批准的相关项目的支出,由学校预算立项安排,设备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
各级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开展,经学校批准后付诸实施。对重大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优先安排实验室用房,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各级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购置或捐赠的仪器设备等资产,除项目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应在设备处登记入账。在多渠道争取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多形式合作建设实验室方面成效显著,为学校的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
三、加强实验室建设管理改革研究,提高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
针对有关实验室建设模式、建设途径、管理体制、管理办法、运行机制、使用效率、绩效评价、资源共享、安全环保、队伍建设、仪器设备采购以及仪器设备管理等实验室建设管理内容开展的改革、探索、研究和实践等的改革和研究工作,在每年的教学改革研究立项申报时,给予一定比例立项扶持,并按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管理。
四、规范实验室建设工作任务,科学核算实验室建设工作量
根据学校《关于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和调整分配政策的意见》等3个文件(浙科院政〔2006〕198号)和《绩效工资核算与发放办法》(浙科院政〔2007〕43号)的有关规定,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在开展岗位聘任、岗位考核和二次分配时,应结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等级、形式、成果和效益,充分考虑并科学核算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工作量。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实验室建设△ 管理 意见
发: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7月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