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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政〔2007〕185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ОО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实验室  仪器设备  办法  通知

  发: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5日印发



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司〔2000〕9号)以及《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必备条件。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彻勤俭节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 使用学校各类经费购置、自制以及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部门(包括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下同)从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学校、部门两级管理:

(一)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组织、协调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负责行政办公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岗位,安排专人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登记、入账、建档、清查、检查、监督、调配、调整、处置、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部门应由一位领导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登记、标签、建档、清查、检查、调配、处置、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室、宿舍、行政楼、图书信息大楼、食堂(餐厅)、会场(报告厅)、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由产业后勤管理处委托相关使用、维护、维修、管理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网络、多媒体、安防、文体、广播电视、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设施等,由相关使用、维护、维修、管理部门或学校托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仪器设备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登记、统计、审核、清查等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等变动情况,妥善保存各种凭证、资料,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物人(责任人)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及分档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和《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63号)中的有关规定,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九大类物资。

第十条 仪器设备按其价值及性质进行分档:

(一)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附录一所示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列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二)凡单价在800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购入、自制、捐赠和调拨等,下同),均列为仪器设备固定资产。

(三)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单独使用,而为其他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也列为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四)凡单价在800元以下3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仪器设备(具体分类见附录二)。

(五)凡单价在800元以下,能单独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具体分类见附录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及验收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实行采购计划申报制度。各部门应根据设备处的通知要求,在每年的下半年,申报下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批准、立项后,纳入下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申报程序和要求按照《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计划申报暂行办法(试行)》(浙科院办2006〕3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办公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由各部门提出;实验室(包括多媒体教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各学院(部、中心)提出。办公仪器设备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由设备处汇总、审核。

        第十三条  教室、宿舍、行政楼、图书信息中心、食堂(餐厅)、会场(报告厅)、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采购计划由产业后勤管理处提出,或委托有关使用、维护、维修、管理部门提出。此部分仪器设备、设施的采购计划,由产业后勤管理处汇总、审核。

第十四条 网络、多媒体、安防、文体、广播电视、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设施等采购计划,由相关使用、维护、维修、管理部门或学校托管部门提出,由相应工作委员会(组)审核。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并列入下年度经费预算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设备处汇总后,统一编制学校下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确认,落实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设备处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批复意见实施采购。属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和设备处按有关程序,配合集中采购部门,完成采购任务;属协议采购的项目,由设备处按规定程序落实协议采购单位,使用部门配合,完成采购任务;属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的项目,由使用部门配合设备处,按《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14号)的规定,完成采购任务。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7〕80号)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并认真履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7〕80号)进行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九条 没有提出或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仪器设备,或临时提出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一般不予采购。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财政厅追加采购计划。因此产生的影响,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入账及建账

第二十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分档,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由购置部门经办人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单》,并持购置审批表、购置发票、物品清单、验收单等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属低值、耐用、易耗品的仪器设备,由购置部门经办人填写“收料单”,在本部门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完成登记入账,并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凭相关资料到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作为固定资产,由产业后勤管理处负责或委托相关使用、维护、维修、管理等部门负责,单独登记入账。

第二十二条 设备处和购置部门应在登记入账后一周内,将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入账凭证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购置部门还须在新购置的仪器设备上及时粘贴相应的仪器设备标签,并落实具体使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需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十四条 设备处负责建立并登记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分户、分类实物明细账簿;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登记所属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易耗品的仪器设备的分户、分类明细账簿,以及领用、借调、维修等辅助管理账册;计财处负责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财务备份(查)清单(账)

第二十五条 设备处与使用、管理部门及计财处的账物核对、账账核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在每年年末进行。在日常管理中,使用、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所属仪器设备的增减等变动情况报设备处,涉及到价值、类别增减变动的,需由计财处对相应账目进行调整。各部门的低值、耐用、易耗品的仪器设备账簿,每年年末报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仪器设备登记入账后,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发生变动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设备处,设备处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更改。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部门应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部门仪器设备分类管理和委托管理的职责,制定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实施办法,认真履行仪器设备管理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仪器设备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技术档案及使用、保养、维修记录。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和改装,原仪器设备单价不足800元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原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应提出拆卸和改装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设备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设备处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的绩效考评,对长期(一年及以上)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极低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收回,重新调配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由于工作调动、短期离校、退休、离职等原因发生使用人、管理人变更的,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经设备处确认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人事变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于低值耐用、易耗品的仪器设备,按照《浙江科技学院低值耐用、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于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于办公用的仪器设备,按照《浙江科技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变动与处置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变动与处置指仪器设备的调拨、出借、捐赠及报废、报损、损坏、丢失、变价等。仪器设备的变动与处置必须经过批准,单价在800元以上须经设备处审批;单价不足800元的,须经本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临时借用,由管理部门和借用部门协商解决。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若确需外借,应提交外借申请报告。由本校人员借(带)到校外短期使用,由管理部门批准;由本校人员借(带)到校外长期使用或外单位借用学校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批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须报分管校长批准。仪器设备的借用须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借用单》,并办理借用及交还手续。外借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向学校支付租借费用。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闲置的仪器设备,可报设备处进行调配使用,严禁私自处理。仪器设备调拨时,须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六条 需要对外捐赠仪器设备时,相应部门应提交捐赠申请及相应的捐赠材料,说明捐赠理由、仪器设备名称、数量等,报设备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同意(数量较大时,还需提交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办理捐赠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须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按照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应手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按照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变动与处置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到设备处、计财处办理账目变更或销账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末在清产核资、效益评估、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对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规章制度执行严格、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和使用效率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管理混乱,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执行前已按原管理办法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的仪器设备,可继续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直到报废、报损为止。新购仪器设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录一: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  

(1) 电子显微镜;(2) 电子探针;(3) 离子探针;(4) 质谱仪;(5) 各种联用仪;(6) X光荧光光谱仪;(7) X射线衍射仪;(8) 红外分光光度计;(9) 紫外分光光度计;(1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1) 光电直读光谱仪;(12) 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13) 荧光分光光度计;(14) 核磁共振波谱仪;(15) 顺磁共振波谱仪;(16) 气相色谱仪;(17) 液相色谱仪;(18) 氨基酸分析仪;(19) 电子能谱仪;(20) 热天平;(21) 差热分析仪;(22) 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23) 图象分析仪。          

附录二:物品一级分类目录

材料:(1) 黑色金属;(2) 有色金属、稀有金属;(3) 煤炭及石油产品;(4) 木材;(5) 水泥;(6) 化工原料及试剂;(7) 建筑材料。

易耗品:(1) 玻璃仪器及器皿;(2) 各种原件、器件、零配件;(3) 实验用小动物;(4) 劳动保护用品; (5) 三类物资。

低值品:(1) 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2) 低值工具和量具; (3) 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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