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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员 (指教务员或教学秘书)承担着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工作,其素质结构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教学管理水平的提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为了科学设定教务员岗位,规范其工作职责、增强其责任意识、提高其业务能力、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建设一支精干的教务员队伍,提升我校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务员岗位设置

二级学院(部、中心)应设教务员岗位。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1:550的比例配置学院(部、中心)专职的教务员。各二级学院原则上应配备教务员2名(或教务员1名和教学秘书1名),无学生的部、中心原则上应配备教务员1名。对于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程,且工作量大的二级学院或在校学生数超过2500人的二级学院,教务员的配置可适当增加。

二、任职资格与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工作认真,尊重教师,关爱学生。

2.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准确、及时地上传下达有关教学通知、通报;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本职工作;如实反映和及时处理本单位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把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熟悉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的有关政策与规定,能按规律与政策实施管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处理能力和建言献策能力。

4.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具备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上完成教务管理相关工作的能力,以及用计算机处理教学和教学管理信息、数据等的能力。

5.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三、教务员聘任

1.教务员一般应在符合任职条件的校内正式在编人员中聘任,转岗为教务员的教师可以保留教师身份。如校内无人应聘,可申请向社会招聘非编人员,但应严格控制。对工作满6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工作尽职,表现优秀的非编人员,学校在招聘正式编制时予以优先考虑。

2.新聘教务员(含非编人员)必须通过人事处、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的考核,择优录用,并经教务处组织的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3.为了保证学校教务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专职教务员特设置如下服务期:博士、硕士一个聘期、本科二个聘期。除学校要求调动外,未满服务期的教务员不能调离教务岗位。

四、工作职责

教务员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直接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管理事务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数据、质量监控与教学信息的常规性调查检查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二级学院(部、中心)在岗位聘任时制定。

五、考核、奖优与罚劣

教务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核办法按《浙江科技学院管理岗岗位考核办法(试行)》(浙科院人〔2010〕4号)执行,其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和聘岗的重要依据。对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失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连续在教务员岗位上工作满6年及以上、考核合格的,学校在7级职员聘任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教务员岗位上连续5年考核优秀或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学校在5、6级职员聘任时予以优先考虑。被评为6级职员以上的教务员可以参评专业技术职称。

六、保障措施

1.各学院(部、中心)应保持专职教务员、教学秘书队伍的稳定性,在岗位聘任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保证二级学院教务员岗级不低于所在单位平均岗级。

2.加强教务员、教学秘书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教学管理能力。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将教务员、教学秘书的培训工作列入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半脱产或在职进修,鼓励攻读更高层次的管理类学位。教学管理人员在职进修按《浙江科技学院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管理办法》(浙科院人〔2016〕11号)文件执行。

3.各学院(部、中心)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利用各种培训方式(校内外培训、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挂职锻炼、攻读学位等)加强教务员、教学秘书的业务培训 。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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