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实验室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习和实训场所。学校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实验室工作实际,制订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 各学院应当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本学院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提高师生安全意识,保障各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创建安全、卫生、环保、整洁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学院,要追究该学院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学院当年度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指导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与规章制度;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建议。
第十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部门和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牵头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定位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和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会同学科处、科研处、保卫处、资产处等,指导、督查和协调各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评估等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制订和完善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包括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制订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并落实对本学院教学、学科和科研类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等。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下属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环节(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和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教学、学科、科研类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与申报工作,选择合理的实验程序,完善实验条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每位实验间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实验间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类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间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间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仪器设备、试剂药品、剧毒物、气体钢瓶和病原微生物台账等),严禁实验室内存放过多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选择合理的实验程序与步骤;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间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认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和实验操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要求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实验指导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管理要求;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和管理要求。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与各学院必须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三全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开展专业性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开展各项应急预案演练和做好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学校与各学院要加强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与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与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严格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操作培训及安全知识测试,出入实验室必须进行登记。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时,指导教师必须宣读学生实验守则,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才能正式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审核、报备制度
(一)各学院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尤其要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环保隐患的实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规定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安全、环保设施和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各学院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必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浙江省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项目完成后,须经安全合格验收、明确管理维护要求、确定安全负责人,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后才能投入使用。
(三)对存有安全隐患,非常规时间进行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应及时报保卫处和教务处进行批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各学院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浙江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人双锁保管”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相关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等的采购、实验操作和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达到相关软硬件要求和标准,获取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辐射安全管理
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相关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
第二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科学规范地进行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危险实验室废弃物应实行分类存放、无害化处理、包装和识别,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合同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落实专人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严格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品牌、型号,并加强管理;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发生。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仪器设备的接地安全,对于超期服役并存在安全隐患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压力容器的存放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科技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对于超过检验期的压力容器应及时退库,及时送检,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存储条件、规范、安全的规定场所或固定设施中。各种压力气瓶必须按规定要求放置。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需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水电气火等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浙江科技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用气用火等规范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用气、用火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气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超容量、电线老化、违章拆装、改线、乱接乱拉电线等要严格禁止,定期检查杜绝后患。
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指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确因实验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由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并分类报教务处、学科处、科研处审核备案,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学院应实施实验室内务检查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查看日常实验结束后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学院定期组织全学院大范围、全方位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建立节假日实验室使用申报制度,必须事先报学院审批同意,并报保卫处、教务处备案。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清洁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各学院必须实施出入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或门禁卡、指纹锁等)的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制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学院实验中心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以备紧急之需;使用电子门禁(或指纹锁等)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予以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隐患,任何学院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各学院要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向所在学院、保卫处、教务处、或学科处、或科研处汇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封门停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体系,针对现场实际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当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学院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置意见和整改报告一起报保卫处、教务处、或学科处、或科研处,并认真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根据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第三十一条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者都有维护实验室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因发生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根据《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坏丢失处理办法》予以经济赔偿;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肇事者和相关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制度》(浙科院设备[2006]9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相关条款,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