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与减少学生实践教学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践教学是指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开展的各类实验、实习和实训活动,包括校内外实验、实习活动及生产实践、课程实践、技术实践、社会实践、科技实践、毕业设计实践等环节的教学活动,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以及毕业生就业见习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学生为通过注册取得浙江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学生在校外实验、实习和实训期间,学生身份不变,学校将按照学生的身份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思想和“以生为本、重在预防”的安全管理理念,把做好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五条 切实加强对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活动安全管理的指导工作,协调、督促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及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学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与活动合作单位沟通与联系。
第七条 各学院、教学单位是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实践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安全。指导教师是实践教学活动中学生安全的实际负责人,应履行好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等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并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和落实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特点,建立相应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开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实施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准入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学生不得参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第五章 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践教学场所)是学校开展实践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创建安全、卫生的实践教学场所和工作环境是学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也是建设平安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动。在学生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须全程参与,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原理、步骤,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向学生宣讲本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场演示,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在学生进行操作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范。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远离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践教学场所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及时清理、打扫实践教学场所,将仪器设备、工具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关闭水、电、气、火后方可离开实践教学场所。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指导教师和学生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教务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场所发生紧急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并妥善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教学、科研资源。
第六章 校外实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外实习活动一般由各学院、教学单位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须经教学实施单位和所在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放任学生自行进行校外实习活动,也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学生校外实习。
第二十四条 合理选择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实习之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事先签订符合规定的相关协议,明确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从各学院教学经费中列支或者通过实习协议的方式由实习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实习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能保证学生的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学生冒险作业;不得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
第二十七条 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通过现场管理与信息化平台管理相结合等方式全程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对学生实习安全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督。要求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求实习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加班。确因需要必须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习过程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妥善处理。
第七章 安全基础建设
第三十条 足额安排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实践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对新增或改建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评估,确保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实践教学设施设备隐患的排查,全面做好实践教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配置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确保运行状况良好。
第三十三条 加强生化类实验室等特种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危化物品贮存、使用、回收等规范要求,并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确保特种实践教学全过程安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无害化处理、包装和识别,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合同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以及特种设备操作工作的个人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发放保健津贴,落实定期体检和疗养等保健措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场所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