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政〔2007〕181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学实验室 设置 办法 通知
发: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5日印发
浙江科技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益,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规范实验室新建、撤销、变更、调整等设置工作(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置),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国家教委令第20号)及《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浙科院政〔2006〕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设置原则
(一)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符合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符合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专业(学科)建设需要。
(二)实验室设置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三)实行基础、专业两类实验室建设,统筹公共、基础实验室建设,优化专业实验室建设。
二、实验室管理体制
实行校、院两级实验室管理体制。
(一)学校对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二)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学院实验室工作,成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本学院的实验室建设、管理以及实验教学等工作。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组,对全校实验室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实验室队伍建设以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三、实验室建设体系
(一)设立校级实验中心。整合跨学科、跨学院的公共、基础类实验室和为全校服务的技术管理中心,有计划、分阶段地成立相关校级实验中心,集中建设、管理,负责全校相应的实验教学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设立建制实验室。学校开展实验室建设、统计、评估、考核等工作,均以建制实验室为单元进行。
1.在校级实验中心下,根据学科和功能分类,建立实验实验室、实习基地、管理中心等建制实验室。
2.各学院实验中心根据需要和学科分类建立建制实验室。每个学院可建立一个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每个专业(学科)或多个相关专业(学科)建立一个专业实验室。
3.校、院实验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建制实验室下设立实验分室,作为实验中心内部管理时使用。实验分室的设立和管理由各实验中心负责,并报设备处备案。
四、实验室设置条件
(一)申请新建建制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学院专业(学科)建设需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与验收标准。
2.符合专业设置、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有明确的实验教学内容、要求和长期稳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3.符合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有与完成相应实验教学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4.符合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的要求,有稳定的专兼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科研实验以及管理工作任务量相当。
5.符合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体制的要求,有科学、合理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新建校级实验中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承担全校或若干学院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工作或全校的技术服务工作。
2.有利于实验室建设、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和服务管理质量,有利于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3.符合新建建制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三)实验室和实验中心的撤销、变更或调整:
1.不符合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发展要求的实验室,应予以撤销或调整。
2.长期不承担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任务,或任务量很少的实验室,应予以撤消或调整。
3.名称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或发展要求的实验室,应进行名称变更或实验室调整。
4.因体制调整或职责变动,应对涉及到的实验室进行调整、变更或撤销。
5.因教学计划、实验室用房、基础设施、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等变化、调整,应对相应实验室进行变更或调整。
6.校、院实验中心所属建制实验室先行全部撤销或调整出本中心,相应的校、院实验中心应予撤销。
五、实验室设置程序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 。符合设置条件的实验室,按以下程序进行新建、撤销、变更、调整工作:
(一)实验室所在实验中心对拟设置的实验室进行充分论证后,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设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学院(校级实验中心)讨论通过,学院(校级实验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论证材料交设备处。
(二)设备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工作组审定。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工作组审定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并发文执行。
(四)按学校文件要求进行实验室设置的实施工作,经学校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实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五)实验室撤消、变更、调整后,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用房、资料等,由设备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验室的学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经学校批准新建、撤销、变更、调整的实验室,涉及到的建制、人员等情况,由设备处报人事处备案。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设置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