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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政〔2007〕103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ОО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实验室建设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教务处、科技处、监审处、计财处、保卫处。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印发



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不断提高实验室的装备水平,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条件,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浙科院政〔200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

学校正式建制的基础、专业(学科)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环境条件改善、技术改造、基础设施修缮、搬迁等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预算经费单项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应申报立项,实行项目化管理。

二、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合理设置的原则。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与各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及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申请和核定项目经费时既要根据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现实,使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二)实验室建设应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近期与长远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布局科学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在确定立项内容时,应优先考虑新建专业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重点扶持公共基础类示范性实验室建设项目,选择培育重点专业特色类窗口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实验室建设应坚持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等硬件建设与技术队伍、规范化管理等软件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效益的原则。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四)实验室建设应坚持项目负责人制,实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统一管理的原则。各学院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验收、效益自评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及实际情况,每年年末进行下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初步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计划的申报原则、范围、经费预算等,由设备处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二)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学科建设与教学改革等工作的需要,在充分调研、讨论交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申报项目,并按要求填报《浙江科技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申请书》。

(三)各学院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送设备处审核。重大项目,设备处将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申请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学院,按照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对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合理性、综合效益进行必要的论证分析,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设备处审核。

(五)设备处对各学院申报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立项原则初步提出立项意见。在主管校长主持下,召开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工作组会议讨论研究,投票表决,确定本年度立项方案。立项方案上报学校,通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立项。

(六)设备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立项意见,发布年度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批准立项的实验建设项目和经费额度进行项目内容的调整,组织项目论证,确定项目物资购置计划,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备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使用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购置实验仪器、设备或工程安装、改造,必须符合立项项目内容的要求(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及财务、基建、后勤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学院应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填写《浙江省财政厅预算项目申请书》,上报设备处。由设备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厅、财政厅。

预算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后,相关二级学院、部填写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申请表报设备处。设备处汇总审核后,分类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报送浙江省物资采购办公室审批。根据省采购办公室的批复意见,由省物资采购办公室或省教学装备中心集中采购的物资按相关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学校自行采购部分,由设备处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14号)组织采购。

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7〕80号)的规定,设备处组织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相关学院负责合同的履行。

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7〕80号)的规定,相关学院对物资进行到货验收,设备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交付验收。

验收通过后,相关学院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63号)的规定,办理入库登记手续,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汇报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它情况的说明。

)建设项目或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需中止执行,应及时将原因及调整意见书面报告设备处。调整建设项目内容需办理申报手续。

五、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项目建设期满后,所属学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应填写项目验收申报表、项目总结报告与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将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总体绩效分析以及存在问题等报送设备处,进行验收申请。

  (设备处组织进行项目的验收(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运行、使用、管理的情况。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所属学院限期整改,并进行第二次验收。对无故拖延建设时间,或未按本办法执行,或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与所属学院领导的责任。对因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项目验收结果将作为各学院年终综合考评和今后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

(五)项目验收通过一年后纳入学校实验室绩效考评范围(实验室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设备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效益突出的项目设备处将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

六、附则

(一)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与实施、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进行,设备处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二)国家、省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按性质与类型等由设备处或科技处归口组织进行申报,立项后由设备处或科技处归口组织进行项目实施与迎评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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