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政〔2007〕186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家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家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家具 办法 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5日印发
浙江科技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家具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服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以及《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具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生活的必备条件。家具的管理应贯彻勤俭节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作用,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生活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及生活的物资。使用学校各类经费购置、自制以及捐赠、调拨的各类家具,均为学校财产,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家具实行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学校、各部门(包括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下同)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部门应由一位领导负责本部门家具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从事家具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家具管理职责
第六条 设备处是全校家具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并负责办公家具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有关家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家具管理办法,对全校家具开展组织、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2.登记并建立家具分类和部门明细账簿,定期与计划财务处及各使用、管理部门核对账目;
3.负责办公家具的配置、采购、调配、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4.会同家具的分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有关家具管理方面的问题;
5.负责家具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资产清查、报废、报损等工作。
第七条 产业后勤管理处是教室、寝室、食堂(餐厅)、会场(报告厅、会议室)等教学、生活等公共场所家具的分工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有关家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共场所家具的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的家具实施规范化管理;
2.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完成公共场所家具的配置计划制定、可行性论证、审批等工作;
3.委托公共场所家具的使用、维护、维修、管理等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或委托完成公共场所家具的建账、清查、维护、统计、调配、处置等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家具的使用、管理、维护等工作,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 各部门对其使用、管理的家具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家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全面做好本部门家具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2.负责家具购置计划的制定、协助采购、登记入账、保管维护、调配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本部门家具的明细账簿和使用卡片,并定期核对;
4.经常检查、报告家具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 家具购置管理
第九条 家具的购置应根据学校的发展建设规模和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本着实用、耐用、美观、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充分利用。
第十条 办公家具的配备标准按《浙江科技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添置、改造、更新计划,由各部门提出;实验室家具的添置、改造、更新计划,由各学院(部、中心)提出,列入实验室建设项目内容。办公家具和实验室家具的添置、改造、更新计划,由设备处汇总、审核。
第十一条 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室)家具的添置、改造、更新计划,由产业后勤管理处提出或委托教务处提出;寝室、食堂(餐厅)家具的添置、改造、更新计划,由产业后勤管理处提出或委托后勤公司提出;会场(报告厅、会议室)等其他家具的添置、改造、更新计划,由产业后勤管理处提出或委托相关使用、管理部门提出。此部分家具的添置、改造、更新计划,由产业后勤管理处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 家具购置计划应在每年的下半年,根据设备处的通知要求,分类归口申报,同时提出技术规格及经费预算。由设备处和产业后勤管理处分类汇总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并列入下年度经费预算的家具购置计划,由设备处汇总后,统一编制下年度学校家具采购计划,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确认,落实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14号)、《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7〕80号)、《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7〕80号)的规定,按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的采购方式,完成家具的采购、采购合同的执行、家具的验收等工作,确保家具的质量。
第十五条 没有提出或列入年度家具购置计划的家具,或临时提出的家具购置计划,一般不予购置。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财政厅追加购置计划。因此产生的影响,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家具账目管理
第十六条 新购置的家具经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学校的各类家具,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需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七条 单价在300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家具,或一次性购置20台件以上、单价超过200元的批量家具,列入家具固定资产,由设备处和产业后勤管理处等学校分管部门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单价在300元以下的家具或不够批量的家具,属低值、耐用品,由各使用、管理部门按照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属固定资产的家具,由购置部门经办人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单》,并持购置审批表、购置发票、物品清单、验收单等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属低值、耐用品的家具,由购置部门经办人填写“收料单”,在本部门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完成登记入账,并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凭相关资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设备处和购置部门应在登记入账后的一周内,将新购置家具的入账凭证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购置部门还须在新购置的家具上及时粘贴相应的家具标签,并落实具体使用、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设备处负责建立并登记属固定资产家具的分户、分类实物明细账簿;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登记所属固定资产家具及低值、耐用家具的分户、分类明细账簿及领用、借调、维修等辅助管理账册;计划财务处负责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财务备份(查)清单(账)。各类账目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各部门的低值、耐用品的家具账簿,每年年末报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家具登记入账后,家具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发生变动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设备处,以便对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更改。
第五章 家具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有关家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家具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履行家具管理职责,加强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维护和维修,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配备给各工作岗位的办公家具,责任人在使用、管理时应做到:
1.工作岗位的办公家具,由各岗位人员负责管理,要注意爱护,不准挪作他用,若有损坏、丢失,应进行赔偿;
2.岗位人员校内调动时,家具应留在原部门、原岗位。家具属固定资产的,需到设备处办理更名手续;家具属低值、耐用品的,在原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3.岗位人员调出学校或退休时,应到原部门和设备处办理家具的交接和盖章手续,然后到人事处办理离校、退休手续。教职工退休后仍返聘留用的,可办理家具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4.办公家具的配备、使用,执行《浙江科技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管理暂行办法》,由设备处统一管理;
5.办公家具不得私自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家具的,由所在部门报设备处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家具,使用、管理时应做到:
1.办公室、专用教室、实验室、教研室、会议室、资料室、图书馆等部门所属的共用家具,由各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人;
2.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寝室、食堂(餐厅)、会场(报告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家具,由产业后勤管理处委托相关使用、维护、维修、管理等部门负责管理,并签订委托责任书;
3.家具的使用、管理或托管部门,要定期核对家具数量,检查家具使用情况,经常维护维修,如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要加强宣传工作,使师生员工提高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规范行为,精心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用的家具,使用、管理时应做到:
1.寝室中配备的家具,由学生本人负责使用、管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配置、账目、监督、检查、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2.学生用各类家具,在入校时即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如有损坏或丢失,按规定进行赔偿,否则不予维修和补失;
3.学生离校或变更宿舍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家具情况,如有变化,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家具发生调拨、出借、捐赠、变价等变动时,应填写相应的家具变动表格,办理家具变动手续。属固定资产的家具,经分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备处审核;属低值、耐用的家具,由所在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家具的损坏、丢失、报损、报废等处置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末在清产核资、效益评估、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对家具管理规范、制度执行严格、使用效率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管理混乱,发生家具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执行前已按原管理办法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的家具,可继续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直到报废、报损为止。新购家具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