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

文件制度


浙科院设〔2008〕2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数码产品管理的规定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数码产品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使用数码产品,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管理暂行办法》(浙科院政〔2007187, 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数码产品主要为笔记本电脑、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数码采集器、录音笔、掌上电脑等特定设备。

(二)使用学校各项经费购买的数码产品,均适用于本规定。

二、配备原则

(一)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办公用数码产品,按 “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备。

(二)为实验室配备,且用于实践教学的数码产品,以适用、够用、共用为原则,严格控制数码产品的品牌和数量。实验室原则上不配备笔记本电脑。

(三)除学校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个人配备数码产品。

三、审批程序

(一)使用学校办公设备、家具经费购买数码产品,按“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使用学校专项经费购买数码产品,按立项时的“项目申报书”中规定的数码产品种类、数量、型号购买,由使用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费分管部门审批。

(三)特殊情况需要购买的数码产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费分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日常管理

(一)使用学校公用经费购买的数码产品为学校、部门共用设备,不得作为私用或个人长期占用。

(二)数码产品实行专项登记管理,固定资产登记时加注数码产品属性,报销时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三)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的数码产品,使用时要有借、还及使用登记,并进行状态及配件检查。

(四)各部门一般每半年对本部门数码产品的账目、实物及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年末对全校数码产品的账目、实物、登记、记录等内容进行检查,全面掌握数码产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数码产品原则上不得交给学生使用(用于实践教学的数码产品除外)或保管,如违反规定并出现问题,则追究管理人员或批准人员的责任。

(七)数码产品因使用、管理不当,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报所在部门及设备处,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按损坏部件或丢失设备的全额进行赔偿。

五、附则

(一)校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统一审定数码产品采购计划。

(二)各部门应根据“办法”及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数码产品的使用、管理细则,加强对本部门数码产品的管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物资  数码产品  管理  规定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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