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政〔2007〕188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坏丢失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仪器设备 家具 办法 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5日印发
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含低值、耐用品,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6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损坏和丢失等事故的发生。如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第三条 仪器设备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时,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部门(包括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下同)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报告。对发生仪器设备失窃或有意制造破坏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学校保卫部门调查取证。事后应提交仪器设备被盗、被破坏的事故书面报告,并提供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加重处罚。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
(二)不听从指挥,操作粗心大意;
(三)未经批准或非工作需要,擅自动用、拆卸、改装;
(四)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不掌握操作技术,不熟悉工作原理而进行操作;
(五)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管理不当。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后可不予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二)使用年限已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六条 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经更换零配件后仍可使用的,按更换的零配件价值计价赔偿;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维修费计价赔偿;
(三)仪器设备损坏,经修理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除赔偿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赔偿损失;
(四)损坏、丢失零配件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或整件丢失的,按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折旧计价赔偿;不论使用年限多长,残值不应少于原值的5%(仪器设备、家具预期使用年限、残值率及赔偿金额详见附件一);
(五)对适合民用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录音机、计算机外设、电视机、空调、音响设备、手机等,如有丢失,一律按当前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市场价计价赔偿;
(六)多人造成的责任事故,按责任轻重,分别承担赔偿费用;责任部门负有连带责任的,由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共同赔偿;确定不了责任人的,由仪器设备所在责任部门赔偿。
第七条 属低值、耐用、易耗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时,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赔偿。
第八条 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赔偿手续:
(一)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填写“仪器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见附件二)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同意,部门盖章后,报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责任人持“处理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逾期1个月不交款者,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扣款或罚款手续。
(三)责任人凭交款凭证到设备处办理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报损、销账手续。
第九条 对损失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态度不好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为交纳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设专门账户,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维护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仪器设备、家具预期使用年限、残值率及赔偿金额
附件二:仪器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
附件一:
仪器设备、家具预期使用年限、残值率及赔偿金额
一、仪器设备预期使用年限
根据教育部指定的资产管理软件之一 ——“北化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设定的标准,各类仪器设备、家具的预期使用年限参考标准如下:
1.仪器仪表类设备(03类),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其中电子测量仪器、通信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
2.电子设备类设备(05类),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其中计算机及外设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3.机电设备(04类)、印刷机械(06类)、卫生医疗器械(07类)、文体设备(08类)、标本模型(09类)、文物及陈列品(10类)、工具、量具和器皿(12类)、行政办公设备(14类)等大类的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20年。
4.家具(13类),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
二、仪器设备残值率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律为5% 。
三、赔偿金额
1.预期使用年限之内的赔偿金额为:
赔偿金额 =(预期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仪器设备原值÷预期使用年限);
2.超过预期使用年限的赔偿金额为:
赔偿金额 = 仪器设备原值×5% 。
附件二:
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
部门名称: 事故责任人:
仪器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清单 |
序号 |
名称 |
编号 |
单价/元 |
附件价/元 |
合计/元 |
赔偿金额/元 |
责任人 |
责任部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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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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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实验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计划财务处确认: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所属部门,一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份交计财处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