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政〔2007〕189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仪器设备和家具报损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报损报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办公设备 家具 办法 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5日印发
浙江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报损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含低值、耐用品,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仪器设备,勤俭办学,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6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管理工作,各部门(包括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下同)无权自行对仪器设备进行报损、报废等处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可申请报损、报废:
(一)使用时间已超过规定年限(仪器设备、家具的预期使用年限参考标准见附件一),且技术指标落后或失去原有精度和性能的仪器设备;
(二)经过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且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新购价格的仪器设备;
(三)由于国家标准改变或市场不能继续提供零配件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或失去使用价值,又不能改作他用的仪器设备;
(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五)因基本建设项目改变,不能拆迁或拆迁后无法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
(六)损坏、丢失,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的仪器设备;
(七)被盗且无法缴回,有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符合报损、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一)申报。使用部门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设备处。
(二)审核审定。属低值、耐用品的仪器设备,由所在部门审批;属一般仪器设备,由所在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后,提交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一件一表,一报一批,由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提交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特殊、专用仪器设备,还需上级主管部门或技术部门现场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公示。拟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统一网上公示。有需要使用、利用拟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部门,可提出申请,经设备处审定同意后,办理相应调拨手续。
(四)审批。符合报损、报废条件的一般仪器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
(五)待处理。在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的批准下达之前,待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暂由所在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动用或丢失。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2000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负责作价处理,仪器设备所在部门配合。
(二)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委托相应部门回收,设备处及仪器设备所在部门配合。
(三)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经作价处理后,回收资金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设专门账户,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维护等支出。
(四)已批准同意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留用或拆卸零部件。如确需拆卸,须经设备处批准,并立账管理,但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六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处理工作后,仪器设备原使用部门应凭“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等资料到设备处、计划财务处办理仪器设备的销账手续。
第七条 不经办理任何手续,对已经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擅自处理或动用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仪器设备、家具的预期使用年限参考标准
附件二: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一:
仪器设备、家具预期使用年限参考标准
根据教育部指定的资产管理软件之一 ——“北化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设定的标准,各类仪器设备、家具的预期使用年限参考标准如下:
1.仪器仪表类设备(03类),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其中电子测量仪器、通信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
2.电子设备类设备(05类),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其中计算机及外设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3.机电设备(04类)、印刷机械(06类)、卫生医疗器械(07类)、文体设备(08类)、标本模型(09类)、文物及陈列品(10类)、工具、量具和器皿(12类)、行政办公设备(14类)等大类的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20年。
4.家具(13类),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