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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政〔2007〕183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ОО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  办法  通知

  发: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5日印发



浙江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分为化学药品、试剂和高压气体。其中,化学药品和试剂包括爆炸物品、易燃液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毒害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易燃物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等八类;高压气体包括氢气、氧气、乙炔气、高纯氧气、氯化甲烷、硫化氢、乙烯、氟、氯、压缩空气、高纯氮气、普通氮气、高纯氖气、氦气、液氮、二氧化碳、氟里昂等。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二级学院(所、实验中心)和建制实验室三级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保卫处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处理等工作。各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领用、保管等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安排具有从业上岗资格人员专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在所属学院的领导下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一、各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在符合危险化学品维持总量的前提下,提出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计划,经二级学院审批后,按规定程序采购。
        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和规定办理。采购人员应严格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仓库内,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分类存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存放剧毒药品的药柜应坚固、保险。

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取得由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书后,才能上岗操作。
        三、危险化学品入库时,管理人员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登记工作。
        四、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五、危险化学品仓库设双人双锁专门管理。

六、对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自爆等事故的发生。

        七、各二级学院有义务向学校提供各类剧毒物品的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入库时间、审批证明等,以确保学校对二级学院库存剧毒物品情况的了解、掌握。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一、危险化学品实行集中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危险品库负责储存、供应工作。各单位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二、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工,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领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悉所领材料的性能和防护急救常识。

三、领用剧毒材料时,必须详细写明用途,按使用所需最少数量领取。在剧毒材料使用过程中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存查。当天未用完的剧毒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四、危险化学品要限量供应,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周实验用量。

五、领取氢、氧气体,必须装置气瓶安全帽。

六、暂时不用且未开封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交送危险品库统一保管,随用随取。节假日期间,可将原装整瓶带标签化学试剂和高压气体,按性质、类别标明品名及数量,送交危险品库代为保管,危险品库按规定妥善处理。
        七、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由专人回收处理。

八、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明确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指导教师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第六章  附则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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