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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2018〕40号


浙江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火灾、爆炸、中毒、污染、辐射等严重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保证教学、学科、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范围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分为化学药品、试剂和高压气体。其中,化学药品和试剂包括爆炸物品、易燃液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毒害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易燃物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等八类;高压气体包括氢气、氧气、乙炔气、高纯氧气、氯化甲烷、硫化氢、乙烯、氟、氯、压缩空气、高纯氮气、普通氮气、高纯氖气、氦气、液氮、二氧化碳、氟里昂等。

二、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在主管校长指导下,教务处、学科处、科研处会同保卫处、资产处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处理等工作。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领用、保管、处置等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安排具有从业上岗资格人员专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在所属学院的领导下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一)每年年初相关二级学院实验室根据教学、学科、科研、社会服务的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使用时间、种类、数量、经费等情况,编制按月采购的预算清单报本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备案。
    (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必
须严格按照杭州市公安部门有关许可制度和规定办理。采购人员应严格按规章办事按需采购,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采购管理规定。

    (三)对于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材料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根据实验教学进程所需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需分批并严格按物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应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采购方式在所规定的采购系统上按实际需求量按规定流程进行采购。

(四)对于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学校委托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负责通过杭州市公安部门专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进行报批采购;其他二级学院应按实际需求量委托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采购相关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对采购硫酸、盐酸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杭州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备。

(五)相关二级学院实验室应对所采购到货的危险化学品认真做好入库验收、登记和出库验明、登记等工作。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认真查验危险化学品的品名、种类、特性、数量、储存要求、注意事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认真验明并登记物资的品名、种类、数量和领用人、去向等。

    (六)相关二级学院实验室对所采购已入库(领用)的危险化学品报销支付货款前,必须由采购人员进入学校数字资产大厅系统登记所采购物资清单,经相关人员审核通过后打印领用单一式两联,经办人签字盖单位章后,个人留存联可自留查账用,财务报销联需附在报销单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无此单据计财处将不予报销。

(七)各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入库、出库明细账册,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登记入账;教务处、学科处、科研处会同资产处、计财处每年不定期对二级学院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账目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危险化学品的奖惩管理

(一)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采购管理的相关人员,建议在年度考核、评优晋升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与造成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资产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资产处

                                                           2018年11月15日

  


浙江科技学院教务处            2018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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